【本文来自《冒犯民族感情该不该入罪入罚?》评论区,标题为小编添加】
这里道理是能说的过去的。
但是做为法条,这么规定是不合适的。
(资料图)
必须明确,冒犯什么样的民族感情,什么样的行为算冒犯民族感情?
比如说,不小心带了酒或者肉进清真饭店,算不算冒犯民族感情?
比如说,在清真饭店说话时带了一些字,比如说猪字,算不算冒犯民族感情?
比如说为侵略战争辩护这一条,侵略战争多了,有现代的有古代的。有人认证清初四川人口被屠杀,是满清干的,而不是以前说的张献忠干的。有人反过来说,不是满清干的,是张献忠干的。算不算为侵略战争辩护?
我的建议在这方面要明确一些事情,不要含糊。
就明确,为日本侵华战争辩护,否认南京大屠杀,否认日本历次大屠杀的,为1840年以来以八大帝国主义为主的侵略中国战争辩护的,入罪。
在冒犯民族感情方面,要明确逆向种族主义,抹黑革命烈士,否认革命烈士事迹等,违法,入罪。
在这几条方面,千万不要模糊,要明确。
不然不仅起不到扶持民族正气的作用,反而会起到反作用,甚至被一些人利用,损害民族利益。